3.國資委無償劃撥是否屬于對外捐贈?
據筆者了解,該事項國家稅務總局正在研究,北京目前與財政部門和國資委的溝通結果是按投資方收回投資再投資處理,即劃出方按賬面價值減少資產,同金額減少股東權益;劃入方按賬面價值增加資產、同金額增加股東權益,股東調整長期股權投資明細,此方式下不按對外捐贈處理,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如果同時滿足以上條件,劃出方按對外捐贈處理,稅前不得扣除;劃入方按接受捐贈處理,按公允價值征稅。
法規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
股票分紅持有期的12個月如何確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對此條款納稅人有兩種觀點,一是收到股票分紅款或股權登記日時點距購買日已滿12個月才能免稅;一是只要出售日距購買日滿12個月,在此期間獲得的分紅都可以免稅。那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所說的“足12個月”,最遲時點指的是分紅時點還是出售時點?
試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的文字從否定句改為肯定句,即“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再簡化為“連續持有12個月及以上期間取得的投資收益”。也就是說,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中的“12個月”,指股票連續持有期間的長度,而不是指分紅時點的持有長度,持有期間應該是出售日至購買日,而不是分紅日至購買日,只有出售才會產生持有期間的終止,而分紅不會產生持有期間的終止。因此,企業取得股票分紅,只要該股票的持有期間超過12個月,就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免稅優惠,而不論分紅時點時是否滿12個月。
實際工作中,如果當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時持有期間不足12個月收到的分紅,應按征稅收入計征,下一年度當滿足12個月規定條件時申請退稅或抵減。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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