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務概述: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并將其全部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二、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04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2002】第36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稅務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納稅服務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6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清理簡并納稅人報送涉稅資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1077號)。
三、辦理部門:
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
四、納稅人辦理時限: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其全部賬號;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五、稅務機關辦結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六、應提供資料:
《稅務登記證》(副本) 銀行開戶許可證及復印件
七、辦事程序:
納稅人開立賬戶或發生變化,在規定期限內,填寫《納稅人存款賬戶賬號報告表》,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受理并進行審核,錄入有關信息,將簽字蓋章后的一份《納稅人存款賬戶賬號報告表》交納稅人留存。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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