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務概述:
納稅人不動產、建筑業工程項目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應持有關資料向不動產所在地或建筑業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項目登記。
二、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不動產、建筑業營業稅項目管理及發票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6〕12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不動產、建筑業營業稅項目管理及發票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三、辦理部門:
不動產所在地或建筑業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
四、納稅人辦理時限:
納稅人不動產、建筑業工程項目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應自登記內容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資料向不動產所在地或建筑業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項目登記。
五、辦理地點:
不動產所在地或建筑業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
納稅人異地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的,應同時按照上述規定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相應的項目登記。
六、應提供資料:
《不動產項目情況登記表》、《建筑業工程項目情況登記表》。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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