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視同銷售行為的會計處理
視同銷售行為,是指按會計政策規定不作為銷售核算,但稅法規定應計算繳納增值稅的銷售行為。包括:將自制、委托加工貨物(產品)用于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分配給股東、對外投資和無償贈送他人等;將購買貨物用于分配給股東、對外投資和無償贈送他人等。這種行為在購進環節的進項稅額也是可以抵扣的。
例題4,紅星公司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3年11月發生下列業務:11月9日向甲公司投資投出商品200萬元,11月16日以福利方式發給職工商品100萬元,11月30日因水災損失商品50萬元。假設市價與成本比為1.2:1,商品成本中所含原材料為60%,該公司末投保財產險。
要求,編制本月有關商品的分錄。
解:
1、11月9日對外投資投出商品時
銷項稅額:200×1.2×17%=40.8萬元
借:長期股權投資——甲公司 240.8
貸:庫存商品 2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0.8
2、11月16日發給職工產品時
銷項稅額:100×1.2×17%=20.4萬元
借:應付職工薪酬 120.4
貸:庫存商品 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0.4
3、11月30日因水災損失商品時
進項稅轉出:50×60%×17%=5.1萬元
借: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 55.1
貸:庫存商品 5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5.1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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