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進項稅額轉出的會計處理
在企業購進貨物不能確定其用途時,應當按購進貨物正常計算進項稅額并列賬處理。當使用購進貨物發生用途改時,如購進貨物用于在建工程或非增值稅項目。則該貨物的進項稅額就不能抵扣銷項稅了,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會計上就必須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例題3,紅星公司2013年10月發生下列業務:10月1日,購進A商品一批,增值稅專用發票載明價款500萬元,增值稅85萬元,支付運輸費10萬元,貨款均從銀行支付;10月20日,用該批商品發放本公司職工福利200萬元;10月25日,因自然災害造成該批商品損失100萬元,經保險公司核準同意賠償70萬元。
要求,作該批商品的相關會計分錄。
1、12月1日購進商品時,
商品成本:50010(1-7%)=509.3萬元
進項稅額:8510×7%=85.7萬元
借:庫存商品——A商品 509.3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85.7
貸:銀行存款 595
2、12月20日,發放本公司職工福利時
進項稅額轉出:85.7×200/500=34.28萬元
發出商品成本:509.3×200/500=203.72萬元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 238
貸:庫存商品 203.72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34.28
3、12月25日,自然災害損失時
進項稅額轉出:85.7×100/500=17.14萬元
損失的商品成本:509.3×100/500=101.86萬元
借:其他應收款——保險公司 70
營業外支出 49
貸:庫存商品戶 101.86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7.14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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