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在2011年1月匯算清繳時,發現少提了2009年及2010年的固定資折舊各5萬元,2010年少提的折舊因匯算清繳尚未結束,可以調整2010年的應納稅所得額,2009年少提的折舊如何處理,其也在2010年度進行了調整。
這樣做是錯誤的。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上述規定精神,對于以前年度應當計提而未計提的折舊等費用,如果企業會計上已作補提處理的,企業所得稅不在補提年度調整,而應追溯到應當計提、攤銷的年度進行稅前扣除。 會計上未作補提處理的,不得在稅前扣除。
責任編輯:shiqing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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