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和泰國際貿易公司主要從事大型機械的生產和銷售,為擴大銷售,主要采用賒銷模式,銷售產品的同時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但由于收款周期過長,或者購貨方面臨資金壓力,貨款經常無法在當月一次性收回。2008年7月銷售額150萬元(不含稅),當月無法收回銷售款,估計每月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5萬元。
分析:如采用直接收款方式,和泰國際貿易公司既不能及時收回資金,又必須在銷售實現當月承擔此銷售業務的銷項稅額150×17%=25.5萬元,顯然會影響到公司的資金周轉速度。
如果和泰公司與購貨方達成分期收款協議,在協議中注明分5個月收回貨款,每月末之前由購貨方支付貨款30萬元,則公司每月因該項業務而產生的銷項稅額為30×17%=5.1萬元。這樣,每個月不僅有30萬元的資金入賬,加速了資金周轉,還減少了銷項稅額,一舉兩得。
對于和泰來講,可以按照此模式,合理安排每月的采購金額和收款金額,使得按收款金額計算得銷項稅額與可抵扣的進項稅額接近,從而增值稅額降到最低!
政策規定稅法規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特別提示:采用適當的分期收款方式,不僅可以獲得稅收和資金周轉方面的好處,而且能夠使一些潛在的、因資金緊張而無法進行交易的業務得以實現,從而增加公司的業務。因此,公司可以在不產生過多壞賬的情況下,積極采用這種方式。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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