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資業務完成后委托人以股東變更為由要求修改驗資報告的案例
1.案情分析:2002年10月17日,L購銷公司(籌)股東甲、乙以100萬貨幣出資,委托設立驗資。注冊會計師在履行全部審驗程序后于當日出具了驗資報告。10月18日上午,L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登記機關查詢工商登記檔案后,認為乙曾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K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且K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至今未逾三年,不能擔任公司董事、監事,而乙若為股東必然要擔任公司董事或監事,這將違反《公司法》,因此要求變更股東。乙遂以其妻作為股東,重新修改了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并通過開戶銀行更換了2002年10月16日的現金繳款單,將繳款人由甲和乙更改為甲和乙妻。10月18日下午乙赴會計師事務所,要求更改驗資報告中的股東名稱。注冊會計師認為股東變更并非驗資報告中的文字、數字差錯更正,不能直接更改,應視為取得新的驗資證據,重新實施驗資外勤工作。在向開戶銀行函證時,銀行以該筆款項于2002年10月17日下午就已轉出為由,拒絕在銀行詢證函上簽章。因此,注冊會計師拒絕重新出具驗資報告,并收回了原出具的驗資報告。10月19日,L公司股東委托Y會計師事務所驗資,Y會計師事務所以2002年10月16日的現金繳款單、10月17日的銀行對賬單和銀行詢證函回函為依據,出具了報告日期為2002年10月17日的驗資報告。L公司于10月20日取得公司登記。
2.風險分析:本案中的委托人要求修改驗資報告的理由不是報告本身的文字、數字差錯,而是提交了新的審驗證據,因此注冊會計師不能直接更改股東名稱,而應實施新的審驗程序,并修改驗資報告日。Y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實際上首次接受委托的時間為10月19日,為了掩飾被審驗單位股東貨幣出資已于10月17日抽逃(由于抽逃行為發生于公司成立前,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抽逃注冊資本行為,只是構成虛報注冊資本行為),只好將驗資報告日即完成外勤審驗工作的日期確定為10月17日。很顯然,負責審計的注冊會計師喪失了最起碼的職業道德,故意出具虛假的驗資報告,嚴重違反了《注冊會計師法》,構成了極大的執業風險。但是,單從一般業務檢查卻難以查出其故意出具虛假報告的行為,只有對公司登記機關、前任會計師事務所以及開戶銀行進行調查,才能發現Y會計師事務所故意出具虛假驗資報告的行為。
3.風險防范:(1)注冊會計師對委托人修改驗資報告相關內容的要求應保持足夠的職業謹慎,除因校對或筆誤造成文字、數字差錯的可以更正外(也應重新打印),一般應當對與修改內容有關的資料實施新的審驗程序,且應修改驗資報告日。(2)注冊會計師防范執業風險的最根本途徑就是從內心真正恪守獨立審計準則和職業道德,樹立對獨立審計準則的忠誠,維護行業良知與正義,否則風險在個別唯利是圖的注冊會計師眼里就是獲得利益的機會。(3)財政部門、公司登記機關應加大對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打擊力度,對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股東應按《公司法》嚴厲處罰,構成犯罪的應追究刑事責任;對故意出具虛假驗資報告的注冊會計師,應吊銷其注冊證書,終身不準其從事注冊會計師業務。
注冊會計師向委托人明示公司成立后可以抽逃出資的案例
1.案情簡介:2002年8月,M電腦服務有限公司(籌)股東甲、乙來會計師事務所咨詢驗資事宜,在向注冊會計師說明擬以實物出資50萬元時,注冊會計師向委托人說明,以實物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要收取評估費而且時間長,不如改成以貨幣出資,既不用評估,辦理時間短,又節省費用。如無現金可以設法借款50萬元,在辦好營業執照后,將款項取出歸還即可。M公司股東遂借款50萬元作為出資,經注冊會計師驗資后辦妥了營業執照,然后將50萬元取出歸還了借款。
2.風險分析:《刑法》第159條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規定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抽逃出資罪。負責審驗的注冊會計師向委托人明示在公司成立后可以將用于出資的貨幣資金抽逃,既違反了職業道德,也構成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已涉嫌傳授犯罪方法罪。即使注冊會計師暗示用作出資的貨幣資金在公司成立后可以抽逃的,也違犯了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基本準則關于“注冊會計師應當正直、誠實、維護社會公眾利益、維持職業形象”的要求,具有潛在的個人風險。
3.風險防范:(1)注冊會計師在執業中應時刻遵守職業道德,做到獨立、客觀、公正,注意規范用語,明確資本籌劃咨詢與傳授犯罪方法的界限,嚴禁向委托人、被審驗單位明示或暗示用作出資的貨幣資金或實物在驗資完成或公司成立后可以抽逃或者變相抽逃,防止給自己帶來風險。當然,注冊會計師作為專業人士,在委托人、被審驗單位咨詢資本籌劃事宜或辦理驗資業務時,可以指導委托人選擇合適的出資形式,也可以告知當事人用作出資的貨幣資金在辦妥營業執照后可以動用,用于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2)在驗資業務各環節,盡可能由兩名以上審計人員共同實施,以便相互監督、相互證明,防止單人執業而被人利用或誣陷。
責任編輯:ding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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