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 | |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固定資產是指: (1)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2)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 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過2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 1 .取得固定資產的渠道多元化—— 以現金形式取得、以非現金資產形式取得。 2 .殘值率——企業自定 3 .使用年限——企業自定 4 .計提減值準備的方法——備抵法 借:營業外支出 貸: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5 .期末計價——成本與可收回價值孰低 6 重新定義了預計凈殘值( 現值) 7 規定了棄置費計入固定資產成本, 并計 提折舊 8 取消后續支出的確認原則( 如果不符合資本化條件, 應予以費用化) 9 .以債務重組方式換入固定資產計價 成本= 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 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補價一樣) 10.非貨幣性交易換入固定資產計價 入賬價值= 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 相關稅費(補價一樣) 11 .融資租入固定資產計價的差異分析: 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原賬面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入賬價值。如融資租賃資產占企業資產總額比例等于或小于30% ,在租賃開始日,企業也可按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12.外方投資企業購進國產設備的計價 外商投資企業因采購國產設備而收到稅務機關退還的增值稅款,沖減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企業計提折舊時,應按沖增值稅后的固定資產原價為計折舊的依據 13 .固定資產折舊差異:兩者計提折舊范圍不一致( 即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和單獨估價的土地外, 企業應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 14 .對受贈資產提取折舊的方法: ① 平均年限法 ② 工作量法 ③ 年數總和法 ④雙倍余額遞減法 |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 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 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過2 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 殘值率——要求5% 使用年限: ① 房屋、建筑物20年 ② 機器設備10 年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不允許稅前扣除 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如果已納入當期的應稅所得,提取的折舊可在稅前扣除(國稅 發45 號文件) 以債務重組方式換入固定資產計價 計稅成本= 按換入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 相關稅費 債務人放棄固定資產應視同銷售處理: 確認資產轉讓所得=[ 放棄的固定資產公允價值-(固定資產賬面價值+ 相關稅費)] 如有減值準備,因為提取期已做了納稅調增處理,因此,在處置該項資產時,需調減所得 非貨幣性交易換入固定資產計價: ① 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 相關稅費= 換入固定資產的計稅成本 ②銷售:資產轉讓所得= 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相關稅費(如有減值,要調減) 融資租入固定資產計價的差異分析: 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 按租賃協議或合同確定的價款+ 運輸費+ 途中保險費+ 安裝調試費+ 投入使用前發生的利息支出+ 匯兌損益等 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計稅成本=“ 最低付款額” 外方投資企業購進國產設備的計價 ①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已投入的資本金必是企業投資者各方已到位的資本金的25% 以上; ③ 外商購國產設備,由稅務部門監管5 年 固定資產折舊差異:兩者計提折舊范圍一致 ① 盤盈的固定資產→轉入營業外收入; ②接受投資或因合并,分立等改組接受的固定資產:只有當接受的固定資產中的隱含的增值或損失已確認實現,才能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確定有關固定資產的入帳價值,否則,只能以固定資產在原企業賬面的凈值為基礎確定 ③接受捐贈部分,詳見《接受捐贈部分》 ④企業為開發新技術,研制新產品所購置的試制用關鍵設備、測試儀器,單臺價值在10 萬以下的,以一次或分次攤入管理費用,不得扣除折舊費用 對促進科技進步, 環保,國家鼓勵投資的關鍵設備,以及常年處于震動,超強度使用或受酸,堿等強烈腐狀態的機器設備,可偏短。鼓勵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最短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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