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平銷返利,一般是指生產企業以商業企業經銷價或高于商業企業經銷價的價格將貨物銷售給商業企業,商業企業再以進貨成本或低于進貨成本的價格進行銷售,生產企業則以返還利潤等方式彌補商業企業的進銷差價損失的銷售方式。平銷行為不僅發生在生產企業和商業企業之間,而且在生產企業與生產企業之間、商業企業與商業企業之間的經營活動中也時有發生。對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規定,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沖減進項稅金的計算公式調整為: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的納稅處理,比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例:A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5年10月從另一納稅人處購得商品10000件,每件10元,合計貨款100000元,稅金17000元。供貨方按10%進行返利,并用現金形式支付。
A企業購入商品時,會計賬務處理為:
借:庫存商品 1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7000
貸:銀行存款 117000
A企業在收到返利時,會計賬務處理應為:
借:銀行存款 11700
貸:庫存商品 10000
(若結算后收到返利則應計入“主營業務成本”)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1700
實務中,購買方直接從銷售方取得貨幣資金、購買方直接從向銷售方支付的貨款中坐扣、購買方向銷售方索取或坐扣有關銷售費用或管理費用、購買方在銷售方直接或間接列支或報銷有關費用、購買方取得銷售方支付的費用補償等情況都應按返利原則進行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的會計處理。
責任編輯:admin
- 上一篇文章: 非正常損失進項稅轉出的運用
- 下一篇文章: 出口退稅中進項稅轉出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