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業購進的貨物發生非正常損失,其價值為零,進項稅額無法抵扣,應作為進項稅額轉出處理;企業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比如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和產成品,其價值同樣為零,所耗用的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無法抵扣,也應作為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例:A企業原材料發生非常損失,其實際成本為7500元。A企業為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率為17%.則會計賬務處理為: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8775
貸:原材料 75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7500×17%) 1275
又如,A企業庫存商品發生非常損失,其實際成本為37000元,其中所耗原材料成本為20000元。A企業為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率為17%.則賬務處理為: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40400
貸:庫存商品 37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20000×17%) 3400
如果上例題中改為在產品,其他資料不變,則賬務處理如下: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40400
貸:生產成本 37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20000×17%) 3400
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21條的規定,凡是企業無轉讓價值的存貨,一律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包括已霉爛變質的存貨;已過期且無轉讓價值的存貨;生產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存貨;其他足以證明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存貨。這些霉爛變質或無轉讓價值的存貨,不管是否有市場變化和產品結構調整的原因,都屬于永久或實質性損害的存貨,其進項稅額在會計上均應做轉出處理。
然而,由于市場變化和產品結構調整遭淘汰、過時的存貨,雖然市場價值降低,卻是由于市場變化引起的,不屬于非正常損失,只要沒有發生自然災害損失,沒有盤虧、丟失或毀損,就不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值得注意的是,對于市場價值因市場變化而降低的存貨,企業處理前一定要上報主管稅務部門,得到稅務部門的認可。否則,稅務部門會認為是因企業管理不善而導致市場價值降低,甚至認為是因存在盤虧、丟失或毀損的情形而使銷售收入總額降低,從而造成企業不應有的稅收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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