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計量是指企業在將符合確認條件的會計要素登記入賬并列報于會計報表及其附注時,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計量屬性進行計量,確定其金額。計量屬性是指所予計量的某一要素的特性方面,如公路的長度、礦石的重量、土地的面積等。從會計角度,計量屬性反映的是會計要素金額的確定基礎。《基本準則》第四十二條規定,會計計量屬性主要包括:歷史成本、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和公允價值。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在對會計要素進行計量時,一般應當采用歷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公允價值計量的,應當保證所確定的會計要素金額能夠取得并可靠計量。
歷史成本在歷史成本計量下,資產按照購置時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或者按照購置資產時所付出的對價的公允價值計量。負債按照因承擔現時義務而實際收到的款項或者資產的金額,或者承擔現時義務的合同金額,或者按照日常活動中為償還負債預期需要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計量。
在企業所得稅計稅基礎的確定上,歷史成本原則是指企業的各項財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實際成本計量,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歷史成本扣除。所謂歷史成本,就是企業取得某項財產所實際支付的現金及其等價物,即實際發生的成本。物價變動雖然對財產的市場價值有影響,除稅法另有規定外,企業不得調整財產的賬面價值或計稅成本。歷史成本有原始憑證作為依據,較為客觀,具有可驗證性和易于取得的特點,所以為企業所得稅計稅所用。資產的計稅基礎,一般應當采用歷史成本,因為歷史成本是交易雙方認同的價格,人為估計等主觀因素程度較低,其真實性、可驗證性在所有計量方法中最高。
在按歷史成本確定各項財產的計稅價值后,各項財產如果發生減值,除稅法規定允許扣除的準備金外,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計提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委托貸款減值準備、存貨跌價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等各項財產的減值準備;只有各項財產真正發生損失、永久或實質性損害時,才允許按歷史成本未在稅前扣除或攤銷的部分在稅前扣除或攤銷。
在按歷史成本確定各項財產的計稅基礎后,各項財產如果評估增值或者按照公允價值處置獲取收益,只有在企業將評估增值的部分和處置收益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了所得稅以后,才允許將該項財產按照評估增值和公允價值重新確定計稅成本;否則,企業不得自行調整其各項財產的賬面價值,一律按照歷史成本計稅。企業重組發生的各項資產交易,在稅收上確認了收益或者損失的,相關資產可以按重新確認的價值確定計稅基礎。
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計量下,資產按照現在購買相同或者相似資產所需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計量。負債按照現在償付該項債務所需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計量。
在企業所得稅計稅基礎的確定上,重置成本原則是指按照當前的市場條件,重新取得同樣一項資產所需支付的現金或現金等價物金額。例如,企業盤盈的固定資產,應當以重置成本作為計稅基礎;再如,企業的拆遷補償,應當以重置成本作為計稅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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