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準則》第三章規定,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包括購買、生產、建造行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項。預期在未來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不形成資產。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是指企業享有某項資源的所有權,或者雖然不享有某項資源的所有權,但該資源能被企業所控制。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導致現金和現金等價物流入企業的潛力。符合以上規定的資產定義的資源,在同時滿足與該資源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且該資源的成本或者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時,確認為資產。
企業所得稅法對資產的稅務處理,主要包括資產的分類、確認、計價、扣除方法和處置幾個方面的內容:
資產在稅務處理方面可分為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幾個主要類別。
資產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可確認為稅務處理項目:一是與該資源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能夠帶來應稅收入;二是該資源的成本或者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符合資產定義和資產確認條件的項目,允許進行稅務處理;符合資產定義但不符合資產確認條件的項目,不允許進行稅務處理。《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與經營活動無關的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攤銷費用,不允許扣除。
資產稅務處理的扣除方法,包括固定資產和生物資產的折舊、無形資產和長期待攤費用的攤銷、存貨成本的結轉、投資資產成本的扣除等。
資產處置收入扣除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后所產生的所得,應并入資本利得征收企業所得稅;所產生的損失,可沖減資本利得。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款規定,企業各項資產按照會計準則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允許在稅前扣除,應作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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