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財政部頒布《企業會計準則——企業合并》是我國第一部關于企業合并的正式會計準則。此前,1995年財政部頒布《合并會計報表暫行規定》及其后續補充規定,首次對企業集團編制合并會計報表進行了規范。1997年發布了《企業兼并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規定兼并企業要按公允價值確認被兼并凈資產,要將購買價格與被兼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確認為商譽,而且還應攤消商譽。隨著經濟環境的變化和合并方式的創新,借鑒國際會計慣例,結合我國資本市場的實際,出臺了有關企業合并的新會計準則。無論是與國際會計比較,還是與我國以前實行的有關企業合并會計處理規范相比較,新的企業合并準則的最大特色是引入了共同控制和非共同控制的概念,從而導致了企業合并方式的變化。
此前的相關的暫行規定,通常把企業合并分為三種方式:吸收合并、創立合并和控股合并。新的企業合并準則規定,企業合并分為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參與合并的企業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且該控制并非暫時性的,為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參與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屬于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的,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這樣,企業合并方式需要通過合并主體之間的關系來判斷。對于“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采用權益法反映:而對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能辨認購買方的應當以購買法反映。不能辨認購買方的采用權益法反映。
此前的相關的暫行規定,通常把企業合并分為三種方式:吸收合并、創立合并和控股合并。新的企業合并準則規定,企業合并分為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參與合并的企業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且該控制并非暫時性的,為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參與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屬于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的,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這樣,企業合并方式需要通過合并主體之間的關系來判斷。對于“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采用權益法反映:而對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能辨認購買方的應當以購買法反映。不能辨認購買方的采用權益法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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