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關將至,隨著“年收入12萬元以上者須自行進行納稅申報”的新規出臺,一些小老板為了瞞利偷稅也在四處找發票欲虛報開支。因此,除了一些在街頭散發名片暗賣發票的人外,網上吆喝“代開大面額發票”的公司也如雨后春筍般冒了出來。隨便上網一查,就可得到50多個“專業代理”真發票的公司名錄。
本市有關方面明確表示,單位從稅務機關領購發票后,若通過非法渠道流入其他單位和個人后開具,即使此類發票本身為真票,開具的發票也為虛假發票,此種行為也系非法。
通過網上“代開發票”,是否真能拿到發票?昨日,晨報記者兵分兩路,分別與網上兩個自稱“代開發票”的人“接了頭”。
調查一:虛開發票“隱”一半收入
在網上叫賣發票的自稱“江先生”的人熱情地告訴記者,眼下“代開發票”的行情是10萬元以下代開費為2.5%,100萬元以下為1.5%,100萬元以上為1%。他還告訴記者,要辨別真假發票可先上網查發票代碼,再查開票單位情況。
他在電話里報出一張發票代碼及號碼后,記者按照他的方法先登錄上海財稅網站查看發票信息。發現這張發票果然是去年9月由某區的稅務局出售的,購票方是一家建筑工程公司。記者又查看上海工商網站登載的企業基本信息后,發現這家建筑工程公司確已注冊,并能查到公司的具體地址。
按約定,記者趕到軌交3號線曹楊路站附近。碰頭后,這位“江先生”從小皮包里拿出一份由稅務機構出具的發票工本費專用收據,接著掏出一張萬元版商業發票,用一支紫外線筆在發票空格處掃描,讓記者細看上面的防偽標識。
在紫外線的照射下,發票原先的空白處顯現了“地方稅務局”等字樣。“江先生”向記者介紹,最近一段時間,很多小老板紛紛以各種名目虛開發票,比如送貨快遞費、廣告分攤費、員工餐飲費等。原來,若把各種名義上的開銷列進成本,即使每年的實際凈利超過12萬元,賬面上的年所得凈利起碼能“隱沒”一半,當然就不用多繳稅啦。
與記者交談多時,這個“江先生”稱自己實際上姓馬,是做房產中介的,如今見發票生意旺,又兼做了發票“轉讓”中介。“供應真發票的上家我手中有10多家,各行各業都有,要發票的老客戶也有許多。如果需求量大,代開費就收1%,剔除發票供應單位的費用,我拿一點點零頭。”
調查二:用假名字七折購入全套“代開發票”
昨天13時,根據網絡廣告的線索,記者與一名自稱專業承接“上海市地方稅務局房產租賃發票代收服務”的“鄧先生”取得了聯系。電話中,對方稱由于歲末各單位都忙于年度做賬,其業務非常繁忙,每天都要為來自全市的客戶到不同區縣的稅務局“代開發票”,日均開票的面值在10萬元以上。基于首次交易并不熟悉的原因,對方只愿意向記者提供2000元左右的租賃發票“試試誠信”。
“你只要給我納稅人的姓名、發票的金額就可以了,至于租賃的房屋地址,你可以自己編一個。”“鄧先生”在電話中熟練地報價:“我可以只按發票金額的3.5%向你收費(注:正常的稅率應為5%),因為我們和長寧區的關系比較好,所以這個優惠只能在長寧區,而且當天就可以出票。”
記者特意把從“網上房地產”搜到的長寧區匯川路上一處尚未銷售的商品房作為租賃地址,同時虛擬了納稅人“黃海軍”的姓名,以短信方式發給“鄧先生”要求提供“代開發票”的服務。對方爽快地答復:正好要去長寧區開些發票,最快下午4點就可讓記者拿到“黃海軍”2006年12月的個人房產出租發票和全套納稅憑證。
下午4時,“鄧先生”準時赴約。他遞給記者一套三聯的機打發票,包括發票聯、記賬聯和個人完稅證———和記者事先在短信中要求的內容一模一樣。這些票據大致反映了:匯川路某號的“黃海軍”,于2006年12月出租房屋獲得了2000元收入,已向長寧區稅務局第五稅務所繳納了100元的稅款。可真實的情況是:“黃海軍”并不存在,匯川路某號的商品房尚未出售,“黃海軍”既未收入2000元租賃款,實際支出的“稅款”也只有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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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代開發票”是違法行為
據了解,非法委托“代開發票”的納稅人,取得發票后一般用于虛列成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相關規定:納稅人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屬于偷稅。
按照有關規定,稅務機關根據收款方(或提供勞務服務方)的申請,依照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可代為向付款方(或接受勞務服務方)開具專用發票。而這種《代開發票》一式三聯,票樣與普通發票完全不同。票販子“中介轉讓”的發票不管是普通發票還是所代開的發票,都屬于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
另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相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轉借、轉讓、代開發票屬于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行為,違反發票管理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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