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江西省新干縣一家化工企業利用“往來賬戶”進行偷稅,受到當地國稅部門的查處。
這家化工企業屬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從事燒堿、液氯、鹽酸等產品的生產和銷售。2006年12月,新干縣國稅局稽查局對該化工企業2005年度的增值稅納稅情況進行了日常稽查,在對其提供的總賬、明細賬及有關報表資料進行了詳細檢查核對之后,沒有發現問題。但稽查人員對該企業2005年7月預收浙江某化工企業燒堿貨款15萬元長期掛在預收賬款科目貸方產生懷疑。為什么對方會平白無故電匯一筆貨款給該企業,而該企業一年多的時間沒有供貨給對方呢?
稽查人員于是對企業銷售費用的有關單據進行了全面細致的審查,發現該企業運雜費單據中有運輸發票1張,發票注明2005年7月23日送98噸燒堿給浙江某化工企業,同時附有產品出庫單1張,產品出庫單上注明的購貨單位也是浙江某化工企業,同時在差旅費單據中也出現了該企業銷售人員押運燒堿到浙江某化工企業的差旅費報銷單。很明顯,這家企業的掛賬處理屬故意而為,背后必有秘密。
在確鑿的證據面前,該企業財務人員不得不道出了貨款長期掛賬的原委。原來,該企業與浙江某化工企業簽訂了一份預收貨款方式銷售合同,浙江某化工企業先預付貨款15萬元,余款待該企業收到貨物后再支付。2005年7月23日,江西企業收到浙江某化工企業預收貨款后,該企業即將98噸貨物全部發出。
而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該筆業務應于貨物發出時即2005年7月確認銷售收入的實現,計算申報繳納增值稅。但該企業以浙江某化工企業違約,至今未將剩余8.6萬元貨款付清為由,未及時將該項已實現的銷售收入記賬,也未計提銷項稅申報納稅,企圖逃避國家稅收。
根據《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新干縣國稅局稽查局責令該企業補繳增值稅21794.86元,并處以所偷稅款0.5倍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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