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北省大悟縣國稅局對大悟縣某有限責任公司偷稅一案審理終結。稅務機關作出了要求該公司補繳增值稅372944.75元并處0.5倍罰款,從稅款滯納之日起加收滯納金的決定。同時,由于該公司的行為還違反了《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他們還付出了交納5000元罰款的代價。
湖北省大悟縣某有限責任公司從事采掘、選礦、銷售業務,屬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現有職工93人。該公司連續兩年納稅為零申報。為此,前不久大悟縣國稅局稽查局成立了專案小組,對該企業2004年~2005年度納稅情況實施專項檢查。
然而,檢查的過程并不順利。檢查人員兩次送達《稅務檢查通知書》,該單位負責人和財會人員避而不見,回避檢查,致使查賬無法實施。針對企業有關人員回避檢查的問題,檢查組的工作人員沒有氣餒。他們一方面通過稅收管理員了解情況,另一方面到礦井和選礦車間進行側面調查。結果查實該公司的生產、銷售基本正常。
檢查人員再次認真分析案情后,決定從生產用電入手,研究措施尋找檢查的突破口。檢查人員到該公司所在的供電所,調取了該企業近幾年生產用電的證據,每月耗用的電量基本一致,每月14萬元左右的電費都按時繳納,說明企業生產銷售正常。初步判斷企業長期零申報納稅有重大偷稅嫌疑。
檢查組及時將案情報告縣局領導,經縣局領導批準,檢查人員依法調取了該公司開戶銀行的有關賬戶。該企業法定代表人知道檢查組調查取得大量證據后,親自到稽查局協調檢查事宜,并安排財務人員向檢查人員每人送一個紅包,被檢查人員及時制止并上交縣局監察室退還。行賄碰了釘子,企業法定代表人和財務人員不得不拿出有關記賬憑證,交代了隱瞞收入的事實。
經核實,該企業2004年10月至2005年12月期間,在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實現銷售收入6588680.61元未申報納稅。企業財務人員以未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未實現銷售為由,拒絕向稅源管理部門申報事宜,而收到的銷售款直接進入有關人員的個人賬戶不及時記收入。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如實辦理納稅申報”。《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該企業在銷售產品時必須開具發票。
據了解,該公司在接到大悟縣國稅局作出的處理決定后,已將所有稅款、罰款、滯納金等悉數入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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