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完善公司治理環境下的內部審計探討
3.1 完善目前存在的法律 在如今,內部審計與公司治理存在割裂的狀態,在《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中很少有關于內部審計的問題,所以對于一些法律準則而言,應該對完善公司的治理與內部審計方面的問題哦有明確的規定,所以在《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都應該有大部分對內部審計來進行要求。
3.2 完善公司的治理
3.2.1 對于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調整要進一步加快 對于實現國有股的減持,公司要以穩妥并且積極的措施來實現這方面,這樣我國的上市公式就會以全新的面貌展現在大家的眼前,集多種經濟進行有機結合,成為了多元化的投資主體,這樣就將內部審計的作用完全的進行發揮,內部審計就真正成為了公司管理信息的一個必不可少的部分。
3.2.2 對于建立獨立董事制度要進一步加快與推行 依據《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與《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兩個法規所提出來的要求,在公司中一些制度要盡快的實施,例如完成獨立的董事聘任制度,在此基礎上還需建立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該委員會的成員主要為獨數的董事成員,通過此次文員會貫穿上市公司內部與外部的審計力量,進而使內部審計有更多的機會來參與上市公司的內部管理。
3.2.3 對上市公司內部審計主管的培訓要進行加強 對于上市公司內部主管的培訓,建議證監部門應該加以重視,并將其盡快的列入到職業培訓與教育的行列。
3.2.4 對內部的審計機構進行合理的定位 內部審計機構作為內部審計工作的基礎,方法科學與積極有效的內部組織機構極大的促進了內部審計工作的發揮。
3.2.5 對內部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與水平進行提高 內部審計人員所具備的專業素養以及可塑性與他們的來源是密不可分的,更明確地說也就是他們的來源直接決定了他們的素質。另外,要對內部審計人員的組成結構加以重視。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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