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稅法推出反轉移定價避稅條款
轉移定價的危害主要是國家稅收的流失,因此,國家也制定了相關的政策來抑制轉移定價避稅現象的發生。1998年我國發布了第一個正式轉讓定價法規。在明年即將實施的新稅法中也加入了反避稅的條款。
在新稅法中的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新稅法確立了關聯企業間的獨立交易原則。同時企業也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稅務機關與企業協商、確認后,達成預約定價安排。
第四十三條和第四十四條同時還規定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附送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稅務機關在進行關聯業務調查時,企業及其關聯方,以及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如果企業不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由于新稅法的推出,企業通過轉移定價來轉移、操縱利潤必將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企業應當認真學習新稅法的有關條文,在不違反有關規定的前提下,更好的運用轉移定價進行合理避稅。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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