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公司的中間業務,是不用自己的資金辦理企業集團內部所需要的各項金融業務。包括以下具體業務:
1. 結算業務。財務公司的結算業務主要是貨幣轉帳結算,分為內部結算和外部結算兩種形式。
2.代理業務。代理業務分為兩部分:
(1)在集團內部,代理企業集團及其成員單位發行兌付企業債券和1年期以內的短期融資債券。同時還可代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批和委托評信機構進行資信評級等工作。
(2)在外部,代理證券公司和國債服務中心發行兌付企業債券和國庫券,也可作為承銷團的成員,辦理發行債券,并收取代理手續費。
3.委托業務。委托業務,是由委托者對對象、條件、項目和用途等提出明確的、具體的要求,受托的金融機構必須按其要求辦理的業務。
4.經濟咨詢業務。經濟咨詢業務是金融機構接受委托,為委托者提供其所需要的各種經濟信息,回答詢問以作決策依據的一種服務業務。
經濟咨詢業務的主要內容有:金融咨詢、資金信用調查、投資咨詢、國情咨詢、經濟可行性咨詢以及經濟技術和管理方面的咨詢等。
在開展這些咨詢業務中,財務公司可以會同集團公司有關專業部門和科研單位的專家、工程師、經濟師、會計師等聯合進行。經濟咨詢業務要收取結清報酬費用,送交的咨詢報告和數據資料經委托方認為滿意后,雙方按規定結清報酬費用。業務報酬費一般由咨詢業務費和手續費兩部分構成。
根據《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財務公司可從事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第一,吸收成員單位3個月以上定期存款;
第二,發行財務公司債券;
第三,同業拆借;
第四,對成員單位辦理貸款及融資租憑;
第五,辦理集團成員單位產品的消費信貸,買方信貸及融資租憑;
第六,辦理成員單位商業匯票的承兌及貼現;
第七,辦理成員單位的委托貸款及投資;
第八,有價證券、金融機構股權及成員單位股權投資;
第九,承銷成員單位的企業債券;
第十,對成員單位辦理財務顧問、信用鑒證及其他咨詢代理業務;
第十一,對成員單位提供擔保;
第十二,境外外匯借款;
第十三,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另外,企業集團規模較大、集團成員單位之間經濟往來密切、且結算業務量較大的財務公司,需辦理成員單位之間內部轉賬結算業務的,應另行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由此可見,財務公司經營的金融業務,大體分為資產業務、負債業務和中間業務3類。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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