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信息是利益分配、財富轉移的基礎,具有協調利益分配的功能,它的可靠性直接決定著經濟體制的公平性和經濟運行的效率,本文在對我國上市公司會計監管現狀分析的基礎上,對上市公司會計造假的原因進行探悉,提出了完善我國上市公司會計造假監管體系的對策。
一、我國上市公司會計造假監管體系的現狀與特征
會計監管是會計監管主體按照一定的標準對會計監管客體的會計活動過程及其結果進行的再監督和再管理。目前我國上市公司會計造假監管體系現狀與特征如下:
1.內部會計監控體系的現狀與特征。(1)內部控制是以過程控制為主;(2)內部監督是多層次的相互交叉;(3)上市公司內部監督更多的是經營者的一種自我約束。
2.政府會計監管體系的現狀與特征。政府監管主要是一種外部的間接監督管理,根據政企分開的原則,只通過有關的法律對上市公司等市場參與主體的行為進行約束;政府監管主要是從宏觀層面制定具有普遍性、整體性的法律規則來約束市場主體行為。
3.注冊會計師行業監管和自律體系的現狀與特征。我國注冊會計師監管體系實際上屬于政府監管,在這一監管體系中會計事務所完全接受政府的監督和管理,注冊會計師協會名義上是民間審計組織而實質上是政府延伸的一個職能機構;會計事務所的獨立性因上市公司既是被審計對象也是付費者的雙重身份而缺失。
4.投資者監管體系的現狀與特征。由于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所有者不能直接干預企業的經營者行為,股東行為具有分散性。由于信息交流和時間、地域上的限制,分散于各地的眾多中小投資者難以集中一致采取必要的監管措施。
二、我國上市公司會計造假的成因分析
我國會計造假監管體系存在的缺陷是會計造假屢禁不止的原因,主要成因如下:
1.股權結構不合理。目前我國上市公司大部分是原有的國有企業經過改制、資產重組后上市的,無論從上市公司的數量上還是從國有股的比例上,國有資本都處于絕對主導地位。由于行政機關并不享有剩余索取權,因而缺乏足夠的經濟利益驅動去有效地監督和評價經營者。
2.內部激勵機制不健全。雖然上市公司被推入資本市場,在總體上其經營管理有所改進,但公司的內部激勵在很大程度上承襲了原來國有企業的模式,偏重非經濟激勵,經營者激勵機制不健全。
3.內部監督評價機制不合理。我國現有的上市公司,絕大多數是國有股占絕對控股地位,董事會成員和經理層大多是由國家委派,公司的控制權實際掌握在董事會或經理人手中,形成了嚴重的內部人控制現象,股東會選出的監事基本上代表董事會或經理人的意志,因此,由股東會選出的監事對董事會和經理人員進行監督的效果是很差的。
4.市場約束無力。市場約束的有效性取決于市場本身的完整性、競爭性,以及市場信息的真實性。從我國情況來看,由于市場化改革的不斷推進,市場發育日趨成熟和規范,市場對上市公司經理人員的約束作用明顯增強,但下面幾個因素的存在影響了這一作用的充分發揮:(1)上市公司財務造假問題突出,經營業績的真實性值得懷疑,通過賬面業績很難觀察到經營者的真實工作水平。(2)股票市場投機性太強,股價與公司經營業績背離,難以正確反映公司價值的高低。(3)相當一部分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人員仍由黨政部門選拔任用,競爭性的經理人市場難以建立。
5.民事法律責任弱化。由于我國證券市場起步較晚,還不算很成熟,仍處于改革和不斷完善的過程中。目前的法律責任體系之中,是以行政責任為主,輔之以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其中關于民事責任的規定最為薄弱。即重在懲罰,而不是對投資者的賠償。在對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實踐中,也主要以行政處罰為主,在財產責任方面,處罰后果往往只是表現為對當事人的違法所得全部由國家罰沒,而沒有對投資者的民事賠償。
6.會計制度不完善。會計制度不完備也是會計信息失真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我國的會計法規、準則可以被看作是一種關系契約。但是它們不可能把會計實務中的所有情況都包括在內,且會計實務變化之快是難以預料的,會計法規、準則的制定總會存在一定的滯后性。
7.審計獨立性缺失。我國上市公司大部分是由國有企業改制而來,作為國家股代表的董事會成員和管理當局都由行政任命而來,有時甚至是統一的,他們之間存在聯合舞弊來獲取自身利益的可能性。在這種情況下,本來由董事會控制的外部審計機構選聘權最終便落到了管理當局的手中,管理當局不愿看到有損自己利益的審計報告,他們會通過審計機構的選聘權和審計費用的支付權來干預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行為。而注冊會計師迫于生存壓力,有時不得不放棄獨立性。
三、我國上市公司會計造假監管體系的完善
通過對會計造假原因的分析,我們將針對我國上市公司會計造假的原因以及進行有效監管的關鍵因素,探討完善我國上市公司會計造假監管體系的對策。
1.明晰產權。產權的明晰界定,是市場主體根據會計行為規范開展會計管理交易活動的先決條件和基礎。只要產權界定清楚,會計規范的運行和會計信息的生成就會是有效率的。這是因為,產權的明晰界定,為會計信息目標的實現創造了兩個重要的條件:一是所有者追求資產收益的最大化;二是資產的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存在經濟上的契約關系。
2.完善公司治理結構。(1)要以市場配置資源作為建立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的宗旨,立足于建立一個素質優良的獨立董事隊伍和一個健全、有效、開放、完全按市場機制運作的獨立董事人才市場。(2)建立有效的選聘機制,加大獨立董事的獨立性。(3)改善董事會成員構成,增加董事會中獨立董事的比例并超過半數。最后,完善獨立財務董事制度。
3.保證監事會監督職能的有效發揮。完善監事會的職權,除了業務執行監督權和財務檢查權外,還應明確監事會的其他應有的職權。對監事會成員的構成、來源、素質以及產生辦法、報酬和解聘程序予以明確規定,此外還應細化監事的責任制度權。
4.完善高層管理人員的激勵約束機制。將管理層的物質報酬與經營業績相聯系的同時,適當考慮增加對管理者社會價值的鼓勵,從一個側面增強受激勵人的道德感和責任感。首先。建立一套完整、科學、規范化的經濟指標考核體系,客觀地、全方位地反映經營者的經營能力和經營績效,滿足企業各方面信息使用者評價和了解經營者經營能力與企業經濟效益的要求。同時,建立與之配套的決策失誤追究制度,從而使對企業經營者的考核、激勵和約束公正、合理。其次,逐漸建立和完善職業經理人階層的聲譽檔案,建立防止經營者提供失真會計信息的內在激勵機制。
5.健全法律法規體系,加強對會計信息的監控力度。建立健全法律法規體系。進一步完善我國財務、會計、審計法制體系,使得有法可依。應在原有的基礎上,對目前那些己不適應當前經濟發展需要的各項規章、制度進行修訂,尤其是在我國入世以來,要與國際慣例接軌,那些與國際會計慣例不相符的準則、會計制度應重新修訂、完善,加強會計法制建設,認真學習、宣傳貫徹國家的會計法規、會計準則,使會計人員在財務管理工作中牢固樹立法律意識,并保證會計人員依法行使會計職權,充分認識提供虛假會計信息所帶來的危害及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6.完善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建立高質量的會計準則體系。一項高質量的會計準則在理論上應當運用財務會計概念框架中那些為國際會計界所認可并形成共識的概念。原則上應當符合高質量的要求,要便于理解,具有可操作性,力求與國際會計準則協調,在制定過程中要嚴格實行專家與群眾相結合,力求準則在制定過程中公開化、民主化,增強透明度。
7.改變上市公司審計聘任制度。促使股東大會真正履行其具有的權力和義務,強化所有者對經營者的約束。規定審計委托人是企業的股東大會而非管理當局,通過改善審計委托制度,建立有效的制衡機制,控制管理當局的權力,防止注冊會計師受企業管理當局的左右。
總之,會計造假的監管是非常重要的,在尋找治理對策、建立有效的監管體系時,應當綜合全面的考慮各種因素。隨著會計實務的發展,一系列政策、法規的完善,我國證券市場以及資本市場的日益發達,會計監管面臨的問題也隨之不斷變化,我國上市公司會計造假監管體系也不是一成不變的,要隨著宏觀與微觀環境的變化而不斷調整,真正做到與時俱進,同時,有效會計監管體系的不斷完善對保護投資者利益、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和增強我國的經濟實力將會產生深遠的影響。
責任編輯:ding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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