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配套設施費
房屋開發成本應負擔的配套設施費是指開發小區內不能有償轉讓的公共配套設施支出。在具體核算時,應根據配套設施的建設情況,采用不同的費用歸集和核算方法。
1.配套設施與房屋同步開發,發生的公共配套設施支出,能夠分清并可直接計入有關成本核算對象的,直接記入有關房屋開發成本核算對象的“配套設施費”項目,并記入“開發成本——房屋開發成本”賬戶的借方和“應付賬款——應付工程款”等賬戶的貸方。如果發生的配套設施支出,應由兩個或兩個以上成本核算對象負擔的,應先在“開發成本——配套設施開發成本”賬戶先行匯集,待配套設施完工時,再按一定標準(如有關項目的預算成本或計劃成本),分配記入有關房屋開發成本核算對象的“配套設施費”成本項目,并記入“開發成本——房屋開發成本”賬戶的借方和“開發成本——配套設施開發成本”賬戶的貸方。
2.配套設施與房屋非同步開發,即先開發房屋,后建配套設施。或房屋已開發等待出售或出租,而配套設施尚未全部完成,在結算完工房屋的開發成本時,對應負擔的配套設施費,可采取預提的辦法。即根據配套設施的預算成本(或計劃成本)和采用的分配標準,計算完工房屋應負擔的配套設施支出,記入有關房屋開發成本核算對象的“配套設施費”成本項目,并記入“開發成本——房屋
“開發成本”賬戶的借方和“預提費用”賬戶的貸方。預提數與實際支出數的差額,在配套設施完工時調整有關房屋開發成本。
(六)開發間接費
企業內部獨立核算單位為開發各種開發產品而發生的各項間接費用,應先通過“開發間接費用”賬戶進行核算,每月終了,按一定標準分配計入各有關開發產品成本。應由房屋開發成本負擔的開發間接費用,應自“開發間接費用”賬戶的貸方轉入“開發成本——房屋開發成本”賬戶的借方,并記入有關房屋開發成本核算對象的“開發間接費”成本項目。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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