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或批租地價
房屋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或批租地價。能分清成本核算對象的,應直接計入有關房屋開發成本核算對象的“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成本項目,并記入“開發成本——房屋開發成本”賬戶的借方和“銀行存款”等賬戶的貸方。
房屋開發過程中發生的自用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如分不清成本核算對象的,應先將其支出先通過“開發成本——自用土地開發成本”賬戶進行匯集,待土地開發完成投入使用時,再按一定標準將其分配記入有關房屋開發成本核算對象,并記入“開發成本——房屋開發成本”賬戶的借方和“開發成本——自用土地開發成本”賬戶的貸方。
房屋開發占用的土地,如屬企業綜合開發的商品性土地的一部分,則應將其發生的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先在“開發成本——商品性土地開發成本”賬戶進行匯集,待土地開發完成投入使用時,再按一定標準將其分配計入有關房屋開發成本核算對象,并記入“開發成本——房屋開發成本”賬戶的借方和“開發成本——商品性土地開發成本”賬戶的貸方。如開發完成商品性土地已經轉入“開發產品”賬戶,則在用以建造房屋時,應將其應負擔的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記入有關房屋開發成本核算對象,并記入“開發成本——房屋開發成本”賬戶的借方和“開發產品”賬戶的貸方。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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