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員工旅游費的會計分錄:
( 1 )借:管理費用 —— 福利費
貸:應付職工薪酬 —— 職工福利費
( 2 )借: 應付職工薪酬 —— 職工福利費
貸:銀行存款
二、員工旅游費的稅務處理:
1. 個人所得稅問題:
( 1 )法律規定: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免費旅游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 2004 〕 11 號)規定:按照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
( 2 )因此,個人認為,應該將旅游費的總額平攤到個人,計入當月工資,按 “ 工資薪金 ” 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是非雇員,按 “ 勞務所得 ” (即 20% 的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 企業所得稅:因為員工旅游與生產經營無關,所以費用不能在稅前抵扣,會在匯算清繳的時候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不管企業如何核算、會計分錄如何做,員工旅游費都必須計算個人所得稅,且稅前不能抵扣。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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