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倉儲服務和房屋租賃
服務項目 |
發票種類 | ||
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6%) |
增值稅普通發票 |
營業稅普通發票(如服務業、娛樂業、文化體育業統一發票) | |
倉儲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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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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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租入房屋作為倉庫使用,如果屬于倉儲服務,根據 財稅(2013)106號 應認定為物流輔助業的增值稅服務,稅率6%;如果屬于房屋租賃,根據 營業稅暫行條例等法規應按認定為租賃業的營業稅服務。這兩項業務的區分是實務中的難點,也缺乏明晰的指引。
根據文件,倉儲服務是指利用倉庫、貨場或者其他場所代客貯放、保管貨物的業務活動。鉑略財務培訓認為從業務實質出發,如果租賃的倉庫的保安、管理人員是屬于客戶的,那么傾向于倉儲服務,應開具增值稅發票;如果保安、管理人員由出租方提供,那么傾向于租賃,應開具營業稅發票。建議企業根據業務實質在合同簽訂時審閱相關條款,規避稅務風險。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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