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會議/展覽服務
服務項目 |
發票種類 | ||
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6%) |
增值稅普通發票 |
營業稅普通發票(如服務業、娛樂業、文化體育業統一發票) | |
會議/展覽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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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財稅(2013)106號,提會務展覽服務,應認定為文化創意服務,稅率6%;根據 營業稅暫行條例等法規,提供旅店、飲食服務應認定為服務業,屬于營業稅服務。
按照增值稅理論,如果一個企業的主營業務是營業稅服務,但同時向其他客戶提供增值稅服務的應開具增值稅發票。但是從實踐來看,許多酒店業主要經營的還是屬于住宿和餐飲的營業稅服務,向稅務局申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由于種種原因無法成功。目前專業的會務展覽公司大多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如果企業委托酒店賓館舉辦會務展覽的,一般只能取得營業稅發票。
因此目前會務服務和展覽服務在營改增后存在多種發票并行的情況。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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