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租入車輛
服務項目 | 發票種類 | |||
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17%) | 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11%) | 增值稅普通發票 | 營業稅普通發票(如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 | |
租車帶司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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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車不帶司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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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財稅(2013)106號,出租車輛同時提供司機為企業提供運輸服務應認定為交通運輸服務,屬于增值稅服務,稅率11%;只出租車輛的應認定為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屬于增值稅服務,稅率17%。為避免稅務風險,在采購服務的合同或訂單中建議明確服務項目是否包括司機。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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