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借款違章的處罰
職工借款后,不按本制度規定辦理還款手續的,一律視為挪用公款,并按以下辦法給予處罰:
1.超過購貨發票日期及超過最后一天住宿日期或回本地車船票日期十天,未還清借款的,從第十一天開始,按日計收1‰的罰息。由財務部門出具收據,從借款人工資或報銷的費用中扣回。罰息計算公式如下:
罰息數額=借款金額×1‰×超期天數
2.職工出差回本地后超過一個月未到財務部門辦理結算手續的,除執行罰款外,取消其享受出差補助費的資格。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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