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借款的歸還
1.職工出差返回及零星采購結束后,必須及時到財務部門辦理報銷手續,并結清欠款。
2.會計人員應根據借款申請嚴格審核報銷憑單,對不符合借款申請用途的票據不予報銷,一切后果由責任人承擔。
3.職工借款的歸還期限如下:
(1)出差借款自最后一天的住宿日期或回公司所在地的車船票日期算起,在十日內,到財務部門辦理報銷及還款手續;
(2)零星采購以購貨發票日期為準,在十日內,到財務部門辦理報銷及還款手續。
4.職工借款的歸還實行逐筆結清的辦法,已發生借款尚未結清者,一律不準再發生新的借款。具體還款程序如下:
(1)借款人將手續齊全的現金報銷單據交財務部門,由稽核員審核無誤后交現金出納辦理現金付訖手續;
(2)借款人足額歸還借款時,出納員將現金清點無誤與借款單存根核對相符后,開具現金收訖憑證作為借款人歸還借款的依據。同時,將借款單存根和現金收據一并交借款人存查。
5.實行備用金制度的,借款人報銷時,由財務部門付訖現金,借款滾動使用。借款人調離原部門后,應立即歸還所借的備用金。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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