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根據國家統一部署,從2014年6月1日起,原營業稅中的電信業將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范圍,分別改按基礎電信服務和增值電信服務繳納增值稅。為確保電信行業平穩、有序開展增值稅試點工作,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如下方案,請遵照執行。
一、范圍確定
主管稅務機關應于5月20日前逐戶核實電信業納稅人應稅服務項目開展情況,按照稅目注釋規定,確定試點一般納稅人及小規模納稅人名單,同時做好征管基礎信息的調整和完善等準備工作。納稅人應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經營收入、業務模式、行業屬性、稅種核定、發票領購等方面的確認工作,并提交《電信企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項目確認表》(見附件)。納稅人對于范圍界定及政策適用中的問題,可向主管稅務機關咨詢。
二、資格認定核定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
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市局《關于轉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滬國稅貨〔2010〕27號)的有關規定,對符合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條件的新試點行業納稅人(包括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市設立的分支機構)于5月20日前完成資格審批手續。
(二)稅種登記和相關備案核定
主管稅務機關應于6月20日前根據電信行業稅目注釋、資格認定結果完成稅種登記工作。
試點一般納稅人通過衛星提供的語音通話服務、電子數據和信息的傳輸服務,選擇自2014年6月1日起按照簡易計稅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于6月20前完成稅種核定工作。
試點納稅人通過手機短信公益特服號為公益性機構接受捐款服務,適用銷售額扣除轉付給公益性機構捐款后計算應納稅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于6月20前完成系統標志核定工作。
對于試點納稅人向境外單位提供電信業服務享受跨境服務免征增值稅政策的,應提交服務接受方機構所在地在境外以及收入來源于境外的證明材料。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上海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本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備案及前期試點期間稅款清算有關問題的公告》(上海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3號)規定的流程受理納稅人的免稅備案材料。
對于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上海有限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國鐵通集團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電信運營商”)及開展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的電信企業(以下簡稱“虛擬運營商”),應于6月20日前將其提供的具體電信服務項目對照“電信業應稅服務范圍注釋”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相關電信企業以后發生新增電信服務項目的,應及時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并將相關材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將相關材料上報市局。
電信運營商及虛擬運營商提供電信業服務,并附帶贈送或銷售用戶識別卡、電信終端等貨物或者電信業服務,按照規定按各自適用稅率分別核算銷項稅額后計算繳納增值稅的,相關電信企業應于首次申報電信業增值稅應稅服務收入前30日內將相關收入拆分核算原則的材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將相關材料上報市局。
三、防偽稅控系統和發票管理
(一)防偽稅控系統培訓安裝
各主管稅務機關應于5月26日組織電信業新認定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統一參加防偽稅控系統培訓,并于5月30日前全面完成新認定的一般納稅人防偽稅控系統發行、安裝工作。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基礎電信服務按11%稅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各主管稅務機關應同步做好相關系統授權升級工作。
(二)發票核定和發售工作
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開展新試點納稅人發票種類核定和用量測算,確保納稅人5月30日前有序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及其他國稅監制發票,并于6月15日前完成面上企業地稅監制發票清繳工作。
(三)發票開具
自2014年6月1日起,電信企業提供電信業服務應開具國稅監制發票,原地稅監制發票應停止使用。
鑒于電信運營商地稅監制發票存量較多,為避免浪費,減輕稅企雙方發票清繳的工作量,對相關納稅人的發票轉換實施3個月的過渡期。在過渡期內提供的電信業服務仍可使用地稅監制發票至8月底,除納稅人有兼營營業稅應稅勞務情況外,稅務機關不再提供地稅監制發票。
電信運營商在發售充值卡或接受用戶預存話費時不得直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戶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電信運營商應在實際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后予以開具。
四、納稅申報
自2014年6月1日(所屬期)起,電信行業的試點納稅人應按《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事項的公告》(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5號)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
五、培訓輔導
市區兩級稅務部門應于5月30日前完成各項培訓輔導工作。市局負責對政策口徑的解釋和把握,及時組織對各分局的政策輔導和解讀,做好重點企業的輔導培訓。各分局內部要加強新政策、新業務的學習培訓,加深稅務人員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政策規定和管理要求的理解和掌握。各主管稅務機關應有針對性地開展對納稅人的政策、申報等方面的輔導,確保試點當月發票順利開具,試點次月申報順利進行。
六、跟蹤分析
各分局要重點加強對電信企業試點運行情況的動態監控,并要求企業按規定填報稅負變化表,對相關企業稅負變動異常的,要密切跟蹤并及時上報分析材料。積極研究試點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評估和分析重點企業所發生的新變化,每個分局應確定重點跟蹤分析企業,每月新增兩戶新試點行業企業(一戶增、一戶減),并向分析情況上報市局案例庫。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2014年5月20日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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