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納稅人:
為進一步促進小型微利企業發展,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規定,擴大享受減半征稅優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范圍。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自2014年起,小型微利企業無論采取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方式,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均可按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三、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按照規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2014年第一季度預繳申報時未享受減半征稅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可以在以后季度應預繳的稅款中自行計算抵減。若企業季度預繳時未享受優惠政策的,可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統一計算享受。若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
四、企業在匯算清繳填報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我局信息系統可根據填報的企業從業人員、資產總額情況進行判斷,若符合規定條件,則自動進行優惠備案。企業即可填寫減免稅額享受優惠,無須上門另行辦理優惠備案。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時享受了優惠政策,但年度匯算清繳時超過規定標準的,應按規定補繳稅款。
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為:
(一)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
(二)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三)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其中,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2014年4月22日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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