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代征人未按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除按稅務機關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外,還應從滯納款之日起,按日計算繳納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二)在國家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可以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請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納稅人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必須在規定的納稅期限之前,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領取延期納稅審批表,說明原因,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報縣以上國家稅務局核準后,在批準的延期內緩繳稅款;未經核準的,仍應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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