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賬簿保管
(一)會計人員在年度結束后,應將各種賬簿、憑證和有關資料按順序裝訂成冊,統一編號、歸檔保管。
(二)納稅人的賬簿(包括收支憑證粘貼簿、進銷貨登記簿)、會計憑證、報表和完稅憑證及其它有關納稅資料,除另有規定者外,保存十年,保存期滿需要銷毀時,應編制銷毀清冊,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批準后方可銷毀。
(三)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損毀。
二、稅收證明管理
(一)實行查賬征收方式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到外地從事生產、經營、提供勞務的,應當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寫明外出經營的理由、外銷商品的名稱、數量、所需時間,并提供稅務登記證或副本,由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審查核準后簽發《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申請人應當按規定提供納稅擔保或繳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納稅保證金。納稅人到外縣(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須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經營地國家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外出經營活動結束后,應當按規定的繳銷期限,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繳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辦理退保手續。
(二)鄉、鎮、村集體和其他單位及農民個人在本縣(市、區)內(含鄰縣的毗鄰鄉、鎮)集貿市場出售自產自銷農、林、牧、水產品需要《自產自銷證明》的,應持基層行政單位(村委會)出具的證明,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請辦理。
(三)納稅人銷售貨物向購買方開具發票后,發生退貨或銷售折讓,如果購貨方已付購貨款或者貨款未付但已作財務處理,發票聯及抵扣聯無法收回的,納稅人應回購貨方索取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者索取折讓證明,作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合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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