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賬簿設立
(一)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規定設置總賬、明細賬、日記賬以及其他輔助性賬簿,其中總賬、日記賬必須采用訂本式。
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個體工商業戶,可以聘請注冊會計師或者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認可的財會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聘請注冊會計師或者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認可的財會人員有實際困難的,經縣(市)以上國家稅務局批準,可以按照國家稅務機關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等。
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十日內,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稅種,分別設置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
(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采用電子計算機記賬的,對于會計制度健全,能夠通過電子計算機正確、完整計算其收入、所得的,其電子計算機儲存和輸出的會計記錄,可視同會計賬簿,但應按期打印成書面記錄并完整保存;對于會計制度不健全,不能通過電子計算機正確、完整反映其收入、所得的,應當建立總賬和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其他賬簿。
(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采用計算機記賬的,應當在使用前將其記賬軟件、程序和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送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備案。
二、記賬核算
(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根據合法、有效憑證進行記賬核算;
(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報送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備案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財務、會計處理辦法,真實、序時逐筆記賬核算;納稅人所使用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具體的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有關稅收方面的規定不一致時,納稅人可以繼續使用原有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具體的財務、會計處理辦法,進行會計核算,但在計算應納稅額時,必須按照稅收法規的規定計算納稅。
責任編輯:wang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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