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國家稅務機關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未按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的;未按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國家稅務機關備查的。
(二)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帳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國家稅務機關處以兩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兩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責任編輯:wangjing
- 上一篇文章: 賬簿、憑證管理相關規定
- 下一篇文章: 賬簿設立和記賬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