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某單位是一家商業銀行,屬居民企業銀行。銀行在境外設立了非法人分支機構,有來源于中國境內的利息收入。請問,銀行取得境內的利息收入能否享受中國與該分支機構所在國簽訂的稅收協定?
【解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境外分行取得來源于境內利息所得扣繳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66號)規定,屬于中國居民企業的銀行在境外設立的非法人分支機構同樣是中國的居民,該分支機構取得的來源于中國的利息,不論是由中國居民還是外國居民設在中國的常設機構支付,均不適用我國與該分支機構所在國簽訂的稅收協定,應適用我國國內法的相關規定,即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來源于我國利息所得扣繳企業所得稅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8]955號)規定辦理,即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國金融機構向境外外國銀行支付貸款利息、我國境內外資金融機構向境外支付貸款利息,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我國境內機構向我國銀行的境外分行支付的貸款利息,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責任編輯:shiqing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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