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認定資格稅務機關
認定資格稅務機關為縣(市)國家稅務局。
二、認定程序
1、申請。納稅人應當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并提供合格辦稅人員證書,年度銷售(營業)額等有關證件、資料,分支機構還應提供總機構的有關證件或復印件,領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一式三份。
2、填表。納稅人應當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所列項目,逐項如實填寫,于十日內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報送主管國家稅務機關。
3、報批。納稅人報送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和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審核、報有權國家稅務機關批準后,在其《稅務登記證》副本首頁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確認專章。納稅人按照規定的期限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領取一般納稅人稅務登記證副本。
三、認定標準
1、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上的;2、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上的。
四、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第326號)
2、關于調整個體經營者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審批權限的通知(蘇國稅函〔2006〕287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第059號)
4、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江蘇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國稅發「1995」第510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
(國稅發明電[2004]37號 )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國稅發明電「2004」第062號)
責任編輯:wang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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