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包括:
(1)未按照規定印制發票或者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2)未按照規定領購發票的;
(3)未按照規定取得發票的;
(4)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
(5)未按照規定保管發票的;
(6)未按照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
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所列兩種以上行為的,可以分別處罰。
2.對遺失發票,除登報申明作廢外,酌情處罰,遺失空白發票每份罰款50-100元,遺失已用發票存根聯每份罰款10-50元。
3.對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每份罰款50-200元。
4.對遺失票據購印證,除登報申報遺失外,酌情處罰100-200元,并重新辦理該證。
責任編輯:wang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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