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要求印制具名發票的,以書面報告向發票管理窗口提出申請。發票管理窗口受理后,對符合條件的,發放《溫州市地稅發票定印審批單》一式四份。納稅人填妥后,同時附定印具名發票樣張(一式兩份)交發票管理窗口,發票管理窗口受理后,審核無誤的在表上蓋章。
2.印制具名發票的納稅人第二次申請定印發票的,向資料發售窗口領購《納稅單位定印發票印、用、存情況表》。納稅人填妥后,向發票管理窗口申請,發票管理窗口受理,對其前次自印發票的使用及納稅情況進行清理檢查,出具《清理檢查報告表》。清查無問題的發放《溫州市地稅發票定印審 批單》。納稅人填妥后,交發票管理窗口,發票審批窗口審核無誤后在表上蓋章。其余程序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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