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遺失票據或票據購印證的,應在24小時內到發票管理窗口報告,并在市級報刊上刊登遺失啟示聲明作廢。
2.納稅人持貼有聲明作廢報紙截張的申請繳銷票據報告或申請重新領取票據購印證報告到發票管理窗口辦理。
3.發票管理窗口接到納稅人報告后,發放《票、證遺失情況報告表》,納稅人按規定填寫,填妥后交發票管理窗口。發票管理窗口接到《票、證遺失情況報告表》,應認真審核,并開具《違章處理報告表》,報分局領導審批后交納稅人。納稅人憑《違章處理報告表》到申報征收窗口開具罰款單,繳納罰款后,到稅務登記窗口補領票據購印證。
責任編輯:wang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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