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征收應當是以發生房地產交易為前提。對由于各種原因最終未能完成交易的房地產,購買方如果已經繳納的契稅是否可以申請退稅?”
《契稅暫行條例》規定,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契稅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但對以下三種情況下,納稅人可以依法對已繳的契稅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1.無效產權的轉移可以申請退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無效產權轉移征收契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438號)規定,對經法院判決的無效產權轉移行為不征收契稅。法院判決撤銷房屋所有權證后,已納契稅款應予退還。
2.期房退房可退還契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期房退房手續后應退還已征契稅的批復》(國稅函〔2002〕622號)規定,購房者應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之前繳納契稅。對交易雙方已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但由于各種原因最終未能完成交易的,如購房者已按規定繳納契稅,在辦理期房退房手續后,對其已納契稅款應予以退還。
3.多繳的契稅可以在有效的期限內申請退還!抖愂照鞴芊ā返谖迨粭l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
責任編輯:ding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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