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娜寫年華”] 東奧會計在線高級會計師頻道提供:本篇為2015高會考試《高級會計實務》第八章“金融工具會計”第二節重點精講: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確認和計量,本節內容主要介紹金融負債與權益工具的區分。
【“金融負債與權益工具的區分”相關知識點】
1.金融負債與權益工具的區分
【重點精講】:金融負債與權益工具的區分
(三)或有結算條款和結算選擇權
1.或有結算條款
或有結算條款,指是否通過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進行結算,或者是否以其他導致該金融工具成為金融負債的方式結算,需要由發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來不確定事項(如股價指數、消費價格指數變動,利率或稅法變動,發行方未來收入、凈收益或債務權益比率等)的發生或不發生(或發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結果)來確定的條款。除下列情況外,對于附或有結算條款的金融工具,發行方應將其歸類為金融負債:
(1)要求以現金、其他金融資產或以其他導致該工具成為金融負債的方式進行結算的或有結算條款幾乎不具有可能性,即相關情形極端罕見、顯著異常或幾乎不可能發生。
(2)只有在發行方清算時,才需以現金、其他金融資產或以其他導致該工具成為金融負債的方式進行結算。
(3)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分類為權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
2.結算選擇權
對于存在結算選擇權的衍生工具(例如,合同規定發行方或持有方能選擇以現金凈額或以發行股份交換現金等方式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發行方應當將其確認為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東奧高級會計師頻道編輯“娜寫年華”發布。如果合同條款中所有可能的結算方式均表明該衍生工具應當確認為權益工具的,則應當確認為權益工具。
(四)可回售工具或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按比例交付凈資產的工具
1.可回售工具
如果發行方發行的金融工具合同條款中約定,持有方有權將該工具回售給發行方以獲取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或者在未來某一不確定事項發生或者持有方死亡或退休時,自動回售給發行方的,則為可回售工具。在這種情況下,符合金融負債定義但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可回售金融工具,應當分類為權益工具:
(1)賦予持有方在企業清算時按比例份額獲得該企業凈資產的權利。企業凈資產,是指扣除所有優先于該工具對企業資產要求權之后的剩余資產。按比例份額是指清算時將企業的凈資產分拆為金額相等的單位,并且將單位金額乘以持有方所持有的單位數量。
(2)該工具所屬的類別次于其他所有工具類別。該工具在歸屬于該類別前無須轉換為另一種工具,且在清算時對企業資產沒有優先于其他工具的要求權。
(3)該類別的所有工具具有相同的特征(例如,它們必須都具有可回售特征,并且用于計算回購或贖回價格的公式或其他方法都相同)。
(4)除了發行方應當以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回購或贖回該工具的合同義務外,該工具不滿足金融負債定義中的任何其他特征。
(5)該工具在存續期內的預計現金流量總額,應當實質上基于該工具存續期內企業的損益、已確認凈資產的變動、已確認和未確認凈資產的公允值變動(不包括該工具的任何影響)。
2.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按比例交付凈資產的工具
某些金融工具的發行合同約定,發行方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凈資產,這種清算確定將會發生并且不受發行方的控制,或者發生與否取決于該工具的持有方。對于發行方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凈資產的金融工具,符合金融負債定義但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應當分類為權益工具:
(1)賦予持有方在企業清算時按比例份額獲得該企業凈資產的權利。
(2)該工具所屬的類別次于其他所有工具類別。該工具在歸屬于該類別前無須轉換為另一種工具,且在清算時對企業資產沒有優先于其他工具的要求權。
(3)在次于其他所有類別的工具類別中,發行方對該類別中所有工具都應當在清算時承擔按比例份額交付其凈資產的同等合同義務。
3.對發行方發行在外的其他金融工具的要求
分類為權益的可回售工具,或發行方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凈資產的金融工具,除應具備上述特征外,其發行方應當沒有同時具備下列特征的其他金融工具或合同:
(1)現金流量總額實質上基于企業的損益、已確認凈資產的變動、已確認和未確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不包括該工具或合同的任何影響)。
(2)實質上限制或固定了可回售工具或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按比例交付凈資產的工具的持有方所獲得的剩余回報。
在運用上述條件時,對于發行方與上述可回售或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凈資產的工具持有方簽訂的非金融合同,如果其條款和條件與發行方和其他方之間可能訂立的同等合同類似,不應考慮該非金融合同的影響。但是,如果不能做出此判斷,則不得將該工具分類為權益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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