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娜寫年華”] 東奧會計在線高級會計師頻道提供:本篇為2015高會考試《高級會計實務》第八章“金融工具會計”第二節重點精講: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確認和計量,本節內容主要介紹金融負債與權益工具的區分。
【“金融負債與權益工具的區分”相關知識點】
1.金融負債與權益工具的區分
【重點精講】:金融負債與權益工具的區分
(五)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區分原則的運用
1.根據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區分的原則,金融工具發行條款中的一些約定將影響發行方是否承擔交付現金、其他金融資產或在潛在不利條件下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義務。東奧高級會計師頻道編輯“娜寫年華”發布。例如,發行條款規定強制付息,將導致發行方承擔交付現金的義務,則該義務構成發行方的一項金融負債。
如果發行的金融工具合同條款中包含在一定條件下轉換成發行方普通股的約定(例如,可轉換優先股中的轉換條款),該條款將影響發行方是否沒有交付可變數量自身權益工具的義務或者是否以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
因此,企業發行各種金融工具,應當按照該金融工具的合同條款及所反映的經濟實質而非僅以法律形式,運用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區分的原則,正確地確定該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的會計分類和進行會計處理,而不能僅僅依據監管規定或工具名稱來判斷。
2.在合并財務報表中對金融工具(或組成部分)進行分類時,企業應當考慮集團成員和金融工具的持有方之間達成的所有條款和條件。如果集團作為一個整體由于該工具而承擔交付現金、其他金融資產或以其他導致該工具成為金融負債的方式進行結算的義務,則該工具應當為金融負債。
企業發行的可回售工具或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按比例交付凈資產的工具,如果滿足企業會計準則要求在財務報表中分類為權益工具的,在其母公司的合并財務報表中對應的少數股東權益部分,應當分類為金融負債。
(六)復合金融工具
企業應當對發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進行評估,以確定所發行的工具是否為復合金融工具。企業所發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可能同時包含金融負債成分和權益工具成分。
企業發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同時包含金融負債成分和權益工具成分的,應于初始計量時先確定金融負債成分的公允價值(包括其中可能包含的非權益性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價值),再從復合金融工具公允價值中扣除負債成分的公允價值,作為權益工具成分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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