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境外投資財務管理_2024年高級會計實務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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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國有企業境外投資財務管理
【所屬章節】第四章 企業投資、融資決策與集團資金管理
國有企業境外投資財務管理
根據財政部關于國有企業境外投資財務管理辦法,國有企業應當明確境外投資的財務管理職責、加強境外投資決策與運營管理、落實境外投資財務監督責任、建立健全境外投資績效評價體系。
(一)境外投資財務管理職責
1.決策機構。國有企業內部決策機構(包括股東會、黨委會、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等)對本企業境外投資履行相應管理職責。內部決策機構應當重點關注:境外投資計劃的財務可行性:增加、減少、清算境外投資等重大方案涉及的財務收益和風險;境外投資(項目)財務負責人選的勝任能力、職業操守和任職時間;境外投資企業(項目)績效;境外投資企業(項目)稅務合規性及稅收風險;其他重大財務問題。
2.財務負責人。國有企業應當在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財務總監等企業領導班子成員中確定一名主管境外投資財務工作的負責人,以確保決策層有專人承擔財務管理職責。
3.集團公司。國有企業集團公司對境外投資履行以下職責:制定符合本集團實際的境外投資財務制度;建立健全集團境外投資內部審計監控制度;匯總形成集團年度境外投資情況;組織開展境外投資績效評價工作,匯總形成評價報告;對所屬企業違規決策、失職、瀆職等導致境外投資損失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境外投資決策管理
境外投資決策管理主要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三)境外投資運營管理
1.預算管理。國有企業應當將境外投資企業(項目)納入全面預算體系,明確年度預算目標,加強對重大財務事項的預算控制,督促境外投資企業(項目)通過企業章程界定重大財務事項范圍,明確財務授權審批和財務風險管控要求。
2.臺賬管理。國有企業應建立健全境外投資企業(項目)臺賬,反映境外投資目的、投資金額、持股比例(控制權情況)、融資構成、所屬行業、關鍵資源或產能、重大財務事項等情況。
3.資金管理。境外國家(地區)法律法規無禁止性規定的,國有企業應當對境外投資企業(項目)加強資金管控,有條件的可實行資金集中統一管理,并將境外投資企業(項目)納入企業財務管理信息化系統管理。
國有企業應當督促境外投資企業(項目)建立健全銀行賬戶管理制度,掌握境外投資企業(項目)銀行賬戶設立、撤銷、重大異動等情況,并督促建立健全資金往來聯簽制度,一般資金往來應當由經辦人和經授權的管理人員簽字授權;重大資金往來應由境外投資(項目)董事長、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中的兩人或多人簽字授權,且其中一人須為財務負責人。
4.成本費用管理。國有企業應當督促境外投資企業(項目)建立成本費用管理制度,強化預算控制。要重點關注境外投資企業(項目)傭金、回扣、手續費、勞務費、提成、返利、進場費、業務獎勵等費用的開支范圍、標準和報銷審批制度的合法合規性;要督促境外投資企業(項目)建立健全合法、合理的薪酬制度。
5.股利分配管理。國有企業應當通過企業章程、投資協議、董事會決議等符合境外國家(地區)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要求境外投資企業(項目)按時足額向其分配股利(項目收益),并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申報納稅。
(四)境外投資財務監督
國有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對境外投資的內部財務監督制度和境外投資企業(項目)負責人離任審計和清算審計制度,對連續三年累計虧損金額較大或者當年發生嚴重虧損等重大風險事件的境外投資企業(項目)進行實地監督檢查或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并根據審計監督情況采取相應措施。此外,國有企業要依法接受主管財政機關的財務監督檢查和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五)境外投資績效評價
國有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境外投資績效評價制度,根據不同類型境外投資企業(項目)特點,設置合理的評價指標體系,確認績效評價周期,定期對境外投資企業(項目)的管理水平和效益情況開展評價,形成績效評價報告。必要時可以委托資產評估等中介機構開展相關工作。
注:以上高級會計師考試知識點內容來自東奧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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