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高級會計師考試案例分析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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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甲公司系從事信息技術開發的高科技公司(科創板上市),2019年發生的與金融工具相關的事項如下:
(1)甲公司將6月20日購入的一項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重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公司財務部門認為應按照該資產在重分類日的公允價值計量,但該重分類導致的原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計入其他綜合收益。
(2)甲公司擬于12月10日購入X公司股票1000萬股作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每股購入價為5元,如購入另需支付相關費用15萬元。甲公司認為購入時應按照5015萬元確認該項金融資產的初始投資成本。
(3)5月1日,甲公司將一項金融資產出售給Y公司,取得出售價款300萬元,同時與Y公司簽訂協議,協議規定在約定期限結束時甲公司按310萬元的價格再將該金融資產回購,甲公司在出售時終止確認了該項金融資產。
(4)為充分利用期貨市場管理產品價格風險,甲公司決定開展套期保值業務,由總經理主持專題辦公會進行部署。會議決定甲公司開展套期保值業務應堅持衍生品市場和現貨市場買賣商品方向相同原則。
(5)經股東大會批準,甲公司決定對相關人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關人員主要包括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核心技術人員,但不得包括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
假定不考慮其他因素。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逐項判斷事項(1)至事項(5)是否存在不當之處,如存在不當之處,簡要說明理由。
事項(1)存在不當之處。
理由:企業將一項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重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的,應當按照該金融資產在重分類日的公允價值進行計量。原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計入當期損益。
事項(2)不存在不當之處。
事項(3)存在不當之處。
理由:由于此項交易屬于附回購協議的金融資產出售,回購價為固定價格,表明甲公司保留了該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所以不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
事項(4)存在不當之處。
理由:甲公司開展套期保值業務應堅持衍生品市場和現貨市場買賣商品方向相反的原則。
事項(5)存在不當之處。
理由:單獨或合計持有科創板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成為激勵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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