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案例】甲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1年9月因管理不善損失原材料一批,成本為30萬元,取得保險公司賠款8萬元;另因自然災害損失存貨一批,成本為20萬元。已知增值稅稅率為13%,均已抵扣了進項稅額。
【分析】
(1)因管理不善損失的原材料,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應一并作損失處理,因此,稅前可以扣除的損失=30×(1+13%)-8=25.9(萬元);
(2)因自然災害損失的存貨,對應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因此,稅前可以扣除的損失為20萬元;
(3)甲企業稅前可以扣除的損失合計45.9萬元。

徐老師
2022-11-29 04:46:20 5471人瀏覽
管理不善導致的損失增值稅上是需要把抵扣的進項轉出的,轉出的進項作為損失的一部分跟成本一起都作為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
總體來說,進項要轉出,轉出的進項作為損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舉個帶數字的例子,購進的貨物貨價10萬元,進項稅1.3萬元,當初抵扣過進項,但是現在發現管理不善被盜了,現在要把抵扣過的1.3萬元的進項轉出,那么這個時候企業所得稅前可以扣除的損失就是10萬元的貨款和1.3萬元的進項,也就是總的損失金額是11.3萬元,這些都是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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