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考點18:票據喪失的補救措施(★★)(P81)
1.掛失止付
(1)可以掛失止付的票據
只有確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據喪失時才可進行掛失止付,具體包括:
①已承兌的商業匯票;
②支票;
③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
④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
(2)非必經措施
掛失止付并不是票據喪失后采取的必經措施;失票人可以先辦理掛失止付,然后在通知掛失止付后的3日內,向票據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不辦理掛失止付)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

劉老師
2022-03-28 12:47:11 1584人瀏覽
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的區別:
1、本票是自付(約定本人付款)證券,匯票是委付(委托他人付款)證券。
2、我國的票據在使用區域上有區別。本票只用于同一票據交換地區,匯票在同城和異地都可以使用。
3、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自出票日起1個月,銀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最長不超過2個月。
銀行本票:是同城使用,出票銀行就是付款銀行。只能出票銀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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