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2018年9月4日,甲公司為支付貨款向乙公司開出一張票面金額為50萬元、出票后3個月付款的銀行承兌匯票,承兌銀行是A銀行。后來,乙公司將該票據背書轉讓給丙公司,B公司在匯票上簽章作了保證,但是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丙公司為支付材料價款將該票據背書轉讓給丁公司,同時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丁公司將票據背書轉讓給戊公司,但是未記載背書日期。戊公司按期向A銀行提示付款時,已經承兌的A銀行以甲公司賬戶資金不足為由予以拒絕。戊公司擬行使追索權實現自己的票據權利。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在該銀行承兌匯票上,基本當事人是( )。
A、出票人甲公司
B、收款人乙公司
C、背書人丙公司
D、保證人B公司
正確答案:A,B
答案分析:
(1)選項AB:屬于商業匯票基本當事人;(2)選項CD:屬于商業匯票非基本當事人。
2.匯票上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被保證人是( )。
A、甲公司
B、乙公司
C、A銀行
D、丙公司
正確答案:C
答案分析:
保證人在票據或者粘單上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的,已承兌的票據,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票據,出票人為被保證人。本題中,票據已經承兌,故被保證人為A銀行。
3.戊公司有權向( )追索。
A、甲公司
B、A銀行
C、丙公司
D、丁公司
正確答案:A,B,D
答案分析:
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4.丁公司未記載背書日期,則視為( )。
A、背書無效
B、背書效力待定
C、出票日背書
D、到期日前背書
正確答案:D
答案分析:
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票據到期日前背書。

王老師
2020-02-08 19:57:45 2298人瀏覽
付款請求權。是指票據債權人請求票據主債務人或其他付款義務人按照票載金額支付金錢的權利。
付款請求權是第一次請求權,其權利主體是持票人,其主債務人是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及支票的付款人。
追索權是指持票人在未獲得付款或未獲得承兌或其他法定原因發生時,在保全票據權利的基礎上,向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承兌人等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損失的權利。是票據不獲付款時才能行使的權利,所以稱其為第二次請求權。
請求權被拒是可以找前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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