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3.追索金額
(1)持票人行使首次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①被拒絕付款的票據金額;
②票據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2)持票人行使再追索權,可以請求其他票據債務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①已清償的全部金額;
②前項金額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③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4.追索權的行使程序
(1)取得有關證明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相關證明(包括拒絕證明,承兌人或付款人的死亡、逃匿證明,司法文書等);持票人不能出示相關證明的,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出票人、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2)追索通知
①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
②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3日)發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承擔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5.票據權利消滅時效(追索權的行使期限)
(1)對出票人或承兌人的權利
①持票人對遠期匯票的出票人、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②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2)對一般前手(除出票人、承兌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權利
①持票人對一般前手的首次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②持票人對一般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3)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消滅時效或者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持票人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

馮老師
2020-06-28 16:09:22 7667人瀏覽
追索權是指持票人在票據到期不獲付款或期前不獲承兌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實施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的行為后,可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項的一種票據權利。
追索權是在票據權利人的付款請求權得不到滿足之后,法律賦予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進行追償的權利。它是用來彌補付款請求權對保護持票人票據權利的實現所帶來的局限的一種制度。
再追索權是指受到追索而償還了票款的人因取得票據上的權利而向其前手再追索的追索權。
比如:甲開具票據給乙,乙背書給丙,丙背書給丁,丁背書給戊,戊是持票人,戊向丁行使最初追索權;丁清償給戊后,向丙行使再追索權;丙清償丁后,也是向乙行使再追索權。
您在理解一下呢,如果還有不懂得歡迎繼續提問哈,祝您順利通過考試!
希望可以幫助到您O(∩_∩)O~相關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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