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于老師
2020-07-03 17:01:53 3272人瀏覽
比如說年假,是因為過去一年提供的服務而享有的下一年的休假,比如說2018年1月1日-12月31日在某企業工作,那么2019年的年休假實際上是因為2018年一年的工作而享有的,所以企業需要在2018年確認應付職工薪酬,因為職工提供服務的期間是2018年,而增加的權利是2019年的,所以說企業應當在職工提供了服務從而增加了其未來享有的帶薪缺勤權利時,確認與累積帶薪缺勤相關的職工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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